(2015)珠香法执字第996、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96、997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市液压厂隔壁)。法定代表人:晏毓达,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格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志雄,董事长。关于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4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格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账户35×××2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格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账户35×××2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