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