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79号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常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定代表人:李伟伟。原告黄文刚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文刚,被告天猫网的委托代理人崔常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丰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在天猫网被告保丰源公司开设的耀冬保丰源旗舰店购买“红景天粉”一瓶,卫许可证:吉通县卫食证字(2007)第220521-SC3364号,生产日期:2013年3月2日,经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得知被告保丰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景天粉”添加“红景天”未列入可用于食品名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被通���市工商局于2013年5月7日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天猫网作为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依《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在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质量,但其未尽责,令不及格产品在其平台流通,当承担退还货款责任,根据其制定的《天猫规则》,被告保丰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被告天猫网应当扣除被告保丰源公司所有天猫积分四十八分和没收保证金。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猫网履行《天猫规则》扣除被告保丰源公司所有天猫积分四十八分和没收保证金;2.被告保丰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28.8元,赔偿原告288元;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共计9681.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猫网辩称:1.天猫网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未实施侵权行为。天猫���是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天猫网并非交易信息的发布者,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未实施侵权行为。2.原告针对天猫网提出的诉讼请求主体不适格。天猫积分和保证金的约定是天猫网与天猫商户基于天猫服务协议的约定,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约定既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也与原告无关。3.即使讼争产品构成侵权,天猫网仍然不构成侵权。天猫网并非信息发布的直接行为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4.天猫网尽到了法定的监督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天猫网在会员入驻时已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义务;而且,天猫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也提供了经营者有效信息以便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买家在享受低廉高效的同时应当知晓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负有比一般实体店交易更��慎的注意义务。5.涉诉商品可能并不侵权。原告提出被告保丰源公司的产品添加了“红景天”未列入可用于食品名单。但这是属于行政法的问题,不是本案的焦点,也不能证明被告保丰源公司产品假冒伪劣,且该程序问题由行政法来评价,由行政机关来处理,不属于电子平台提供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保丰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购物订单图片;2.产品图片;3.行政处理告知书。原告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被告保丰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证。本院经核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也没有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也保证真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4月13日,黄文刚在天猫网保丰源公司开设的“耀冬保丰源旗舰店”购得1瓶红景天粉胶囊,共计支付了价款20.88元及运费8元。该产品外包装印有:“品名:红景天粉胶囊,净含量50克,功效延缓衰老、抗辐射、抗肿瘤……卫生许可证:吉通县卫食字(2007)第220521-SC3364号,网址:http://ydbfy.tmall.com,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城路886号”,现黄文刚认为讼争产品的原料是红景天粉,未列入可用于食品名单,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故诉诸本院成讼。另查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卫某发(2002)51号)红景天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再查明,因保丰源公司在耀冬保丰源旗舰店销售红景天胶囊104瓶(卫生许可证:吉通县卫食字(2007)第220521-SC3364号,网址:http://ydbfy.tmall.com),于2013年5月17日被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德。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原、被告同样应遵守上述经济活动原则。2013年4月13日,黄文刚在天猫网保丰源公司开设的“耀冬保丰源旗舰店”购得1瓶红景天粉胶囊,支付了价款20.88元,有原告提供订单信息及产品实物图片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文刚与保丰源公司形成了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消费关系,本院予以确��。食品是直接为消费者直接食用的物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故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定较为严格的标准,以保障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讼争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红景天粉。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卫某发(2002)51号)红景天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故红景天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讼争产品经过食用安全性评估并经批准生产销售,故讼争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保丰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不安全食品,存在过错,黄文刚实际支付货款20.88元(根据订单信息,另有8元为快递费),故黄文刚要求保丰源公司退还货款20.88元,并赔偿十倍货款208.8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文刚要求超过本院核算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对于黄文刚要求天猫网扣除保丰源公司天猫积分四十八分和没收保证金:首先,天猫积分和保证金的约定合同相对人是天猫网与天猫商户,黄文刚对此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黄文刚要求天猫网扣除保丰源公司天猫积分和没收保证金,主体不适格。其次,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天猫积分和保证金的约定是天猫网与天猫商户基于天猫服务协议的约定,属于��务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黄文刚要求天猫网扣除保丰源公司所有天猫积分四十八分和没收保证金,本院予以驳回。关于黄文刚诉请天猫网、保丰源公司支付交通费、打印费共计9681.2元,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外,讼争纠纷可通过包括诉讼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的情况下,原告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应承担合理的诉讼成本支出,因此,本院对黄文刚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保丰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0.88元给原告黄文刚;二、被告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08.8元给原告黄文刚;三、驳回原告黄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通化市保丰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徐少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杰东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