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