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005-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陈某。���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6月27日、2015年3年1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的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