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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白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庄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庄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14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庄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已答应修缮房屋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