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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仕松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仕松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361号罪犯杨仕松,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杨仕松退赔被害单位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4805.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85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仕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仕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仕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仕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仕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