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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杭杭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杭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杭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杭杭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