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斌、何利与石军、范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何利,石军,范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斌,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何利,农民,现住遵化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石军,农民,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被告:范海涛,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范连春。原告王斌、何利与被告石军、范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百银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闻富、陆凤香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韶钒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24日在遵化市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石军、被告范海涛委托代理人范连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二原告系朋友关系,于2014年9月中旬至2014年11月初,二被告以去唐山汽车修理厂取车交修理费,往范海涛父亲矿入股用,石军退还塔寺村的矿其他股东的股份,以及还石军母亲信用卡等各种原由,陆续向二原告共借60万元左右。期间总是借了还,还了借,截止2014年11月6日,还有46万元没有还清,于2014年12月15日二被告将所欠原告46万元借款进行了分割,但二被告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欠二原告借款46万元。被告石军辩称:对二原告所述没有异议,欠别人钱应该还。被告范海涛辩称:二原告起诉的数额不对,不是46万元,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遵化市全胜法律服务所分的账,当时分账的时候石军负责20万元,范海涛负责26万元,因为王斌还欠二被告5万元,在范海涛的26万元里面扣除5万元,当天范海涛给了何利3万元,实际上范海涛还欠何利18万元,当时范海涛答应在12月28日将欠款还清,在2014年12月18日那天,王斌把范海涛拉到石军那里了造成了现在这种情况,欠钱是事实。本院归纳调查重点为:一、二被告现欠二原告钱的具体数额;二、二被告如何偿还二原告的欠款。就第一个调查重点,二原告主张二被告欠款共计46万元。二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2014年12月15日二被告分别给二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王斌何利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石军2014.12.15日”;“借条今借王斌何利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保证在2014年12月28日还清借款人:范海涛2014年12月15日”。用以证明二被告从二原告处借款共计46万元。经质证,被告石军对其书写的借条及数额无异议。经质证,被告范海涛对其书写的借条及数额无异议。但称原告原来从石军处借款5万元,在给原告出具借条时未扣除,现应予扣除,另在2014年12月15日还了3万元,这两笔共8万元应从二被告所欠的46万元之中扣除,现实际上二被告尚欠二原告38万元。审理中,原告方对被告范海涛所述予以认可,称实际二被告现尚欠二原告借款共计38万元。就第二个调查重点,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在一个月内连带偿还所欠380000元借款并自2014年12月16日开始给付月息5分。二原告就其主张二被告借款月息5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石军认可偿还借款20万元月息按5分计算,但现在因在看守所无法偿还,只能等出去后与原告王斌协商。被告范海涛认可偿还剩余借款18万元,因为当时都分好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石军、范海涛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9月起二被告陆续从二原告处借款,截止到2014年11月6日,二被告共从二原告处借款46万元,于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进行了分割,当日二被告分别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条。审理中,被告范海涛称原告王斌尚欠二被告5万元,另2014年12月15日被告范海涛给了原告何利3万元,现实际尚欠二原告借款38万元,二原告对此无异议。另二原告称当时二被告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5分,被告石军予以认可,但被告范海涛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46万元,并有二被告分别为二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审理中被告范海涛称现实际尚欠二原告借款38万元,二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此二被告尚欠二原告借款3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范海涛予以否认,故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要求按双方分割的借款数额予以偿还,被告石军偿还二原告20万元,被告范海涛偿还18万元,因二原告不予认可,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军、范海涛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连带偿还二原告王斌、何利借款38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斌、何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2920元,二原告负担1426元,二被告负担96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银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人民陪审员 陆凤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