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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席荣坤与姚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荣坤,姚贵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423号原告:席荣坤。被告:姚贵龙。原告席荣坤诉被告姚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支付饲料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1年至2002年期间向原告购买饲料,结欠饲料款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出具欠款单1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荣坤饲料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贵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诚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