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42号原告:孙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孙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培进、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名何旷。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今天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经常无缘无故殴打原告,家庭暴力现象严重,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2013年正月,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拟好后在照相时,被告认为面子上不好看,就起身离去,致协议离婚未果。2014年6月原告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离婚未果,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尖锐、深刻的矛盾,结婚以来,已经风风雨雨过了二十多年,说明双方是有感���的,谈不上感情破裂。为了改变家庭面貌,改善家人生活,为了挣更多的钱,被告现在还漂泊他乡打工,饱尝人间冷暖,忍受各种恶劣环境的折磨,吃尽繁重体力劳动的苦头,目的是为了这个家,被告现已进入不惑之年,只想用自己的辛苦劳动换来一个安稳的家,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实施家暴,实属捏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过年才回来一次,在家最多住二十几天,我每年在外打工的收入都交给原告,结婚以来,家里一切都是原告说了算,根本不存在家暴。3、原告在诉状中称的家庭财产不是事实。婚后在桐城市山水龙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在老家购买的原曹塥村老村部的房屋已破烂不堪,根本不值钱。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3日在桐城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名何旷,现在大学读书。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于2002年10月8日,购买了原挂车河镇曹塥村老村部房屋10间,2009年8月在桐城市山水龙城以按揭方式购商品房一套。2014年6月18日,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8月8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1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对账单、买房协议书、工商银行的客户留存一份,被告提供的孩子何旷写给法官的一封信等��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孙某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以及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