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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燕鸣诉廖星光、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张燕鸣,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信丰县铁石口镇。委托代理人朱昭华,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星光,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会昌县周田镇。被告汪海,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会昌县周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鸣与被告廖星光、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为2148元,由原告张燕鸣负担。审 判 长  李秋平人民陪审员  张人健人民陪审员  汪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