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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李星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李星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张桂花,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星宝,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斗,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花与被告李星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花承担。审判员  董建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