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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雅君与深圳海港石油化工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雅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海港石油化工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雷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蕾。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