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谭红芳与刘炳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14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1、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2、长子刘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被告刘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谭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27日在肖咀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8月25日生长子刘甲。婚后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2月谭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关系逐渐冷漠,2014年3月份谭某某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谭某某并未回家与刘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11月18日谭某某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自行车1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3、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谭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谭某某外出打工后夫妻关系逐渐不睦,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谭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旭龙审 判 员  彭智明人民陪审员  郝书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强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