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荣平与相学典、刘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平,相学典,刘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刘荣平。委托代理人李彩、周涛,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学典。被告刘敬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相飞。原告刘荣平与被告相学典、刘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彩、周涛、被告相学典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相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荣平诉称,2008年2月16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向原告借现金1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现原告需要用钱,找其所要未果。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相学典、刘敬霞辩称,写的借条是真实的,借的钱是合伙投资所用,本案属于共同投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5000元,原告向法庭举证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荣平现金壹万伍仟元正,借人相学典,08、2、16”。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另查,被告相学典与刘敬霞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相学典在借款后,经原告刘荣平催要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借款系在相学典与刘敬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将刘敬霞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款借的钱是合伙投资所用,属于共同投资纠纷,因被告没有提供有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相学典、刘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荣平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敏娜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