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田某某,女,回族,现年2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陈某某,男,东乡族,现年31岁,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她和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农历3月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自2010年以来,因被告生性多疑,无端猜测,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致使双方矛盾不断。2014年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她离家外出。同年7月回来后,被告仍然旧习不该,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判令和被告离婚;男孩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要求返还原告的陪嫁物;要求分割家庭财产;诉讼费用要求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一同接受丈人在海南三亚经营的牛肉拉面馆,经营六个月后,面馆被拆,一共挣了十二万元,在康乐县陈家磨买了三分宅基地。2012年4月在购买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时和原告父亲、哥哥发生矛盾。2014年原告未经他同意,独自去江苏南通打工。回来后时常撒谎,夜不归宿,所以导致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5年2月初,原告再次撒谎被他识破后,就对他说“要么买车、要么离婚”。起诉前他们还共同生活,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他坚决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和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农历3月经人介绍按乡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1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2012年原、被告共同去海南经营饭馆,经营半年后饭馆被当地政府强拆。2014年原告独自一人去江苏打工,引发了夫妻之间的矛盾。2015年2月9日原告田某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之前原、被告还共同生活在一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辩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子,尚且年幼。由于性格原因,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缺乏有效沟通,加之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中方式简单,双方难免心存积怨。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使年幼的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也为了使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对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永伟审 判 员 毛娟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