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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庆海与杨凌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海,杨凌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郭庆海,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凌霄,女,现住长春市一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海诉被告杨凌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海撤回起诉,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庆海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