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庆海与杨凌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海,杨凌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郭庆海,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凌霄,女,现住长春市一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海诉被告杨凌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海撤回起诉,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庆海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