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3-2号原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自林,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肖奕,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焦娟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