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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许瀚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巫亚敏,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巫亚敏,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骆彩英,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陶成富,执行董事。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