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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雪花、万秀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雪花,万秀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谢雪花,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万秀子,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谢雪花与被执行人万秀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万秀子未履行本院(2014)井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雪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万秀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雪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万秀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58500元,执行到位2727元,未执行金额55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谢雪花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