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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元美与广德惠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美,广德惠民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李元美,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荣、李凡,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德惠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戈照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美诉被告广德惠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元美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