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万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万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倩,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孙万礼,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叶明,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万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