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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淄博玉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永阳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淄博玉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永阳商贸有限公司,杨玉玺,耿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被执行人淄博玉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南段***号。被执行人淄博永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被执行人杨玉玺。被执行人耿娅。被执行人XX。本院执行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申请执行淄博玉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永阳商贸有限公司、杨玉玺、耿娅、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