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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