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韩晓鹏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晓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3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法定代表人高岩,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一泽,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陆再鹏,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上诉人韩晓鹏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3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韩晓鹏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韩晓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韩晓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晓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王 琪 璟代理审判员 胡 林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丹书记员张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