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华旦才仁与青海省恒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旦才仁,青海省恒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华旦才仁,男,藏族,1974年1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白旦措,女,藏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被告青海省恒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旦才仁与被告青海省恒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旦才仁法定代理人白旦措以“原告华旦才仁因意外受伤,现病情危重,神志不清,无法参加本案诉讼,待华旦才仁康复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旦才仁法定代理人白旦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旦才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238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华旦才仁。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