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成艳、程兴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张成艳,程兴峰,李英,程兴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77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告张成艳,居民。被告程兴峰,居民。被告李英,居民。被告程兴彬,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919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成艳、程兴峰、李英、程兴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程兴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成艳、程兴峰为股东的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80428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程兴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804288元。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