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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夏峻峰与朱汝雄、孙春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峻峰,朱汝雄,孙春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夏峻峰。委托代理人孟剑伟(受夏峻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汝雄。委托代理人顾继平(受朱汝雄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春怡。委托代理人强晓钟(受孙春怡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君(受孙春怡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峻峰与被告朱汝雄、孙春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峻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夏峻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夏峻峰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梦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