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韩会云与丁永波、李安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会云,丁永波,李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38-1号申请人韩会云,女,1955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丁永波,男,198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申请人李安奎,男,196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C×××××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4月1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C×××××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