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济宁新格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石善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新格瑞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石善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原告:济宁新格瑞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被告:石善静原告济宁新格瑞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石善静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新格瑞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