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罗友良与吴宇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罗友良,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宇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罗友良与吴宇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吴宇昊所有的财产在益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