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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黎华、胡风华与朱玉华、汪海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黎华,胡风华,朱玉华,汪海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程黎华,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胡风华,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朱玉华,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海评,女,1962年10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程黎华、胡风华与被告朱玉华、汪海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姚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