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黎华、胡风华与朱玉华、汪海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黎华,胡风华,朱玉华,汪海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程黎华,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胡风华,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朱玉华,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海评,女,1962年10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程黎华、胡风华与被告朱玉华、汪海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姚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