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本市淡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区,趁公司其他员工在二楼用餐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公司一楼办公区的手拿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11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苹果5代手机一部和被害人陈某放在公司一楼办公区的三星s4手机一部。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接警至现场抓获被告人赖某。经鉴定,被窃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窃钱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已获得被害人周某、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资料,价格鉴定报告书,搜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周某、陈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