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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龙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