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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丰贤国与徐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贤国,徐宗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209号原告丰贤国。被告徐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丰贤国与被告徐宗霞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贤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142元,由原告丰贤国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