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彭建如与钱广祥、董兆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如,钱广祥,董兆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彭建如。被告钱广祥。被告董兆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如与被告钱广祥、董兆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建如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红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