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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51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迟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迟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冯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