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7号原告:汤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