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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7号原告:汤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