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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宋某,女,生于1991年12月3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代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13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