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银芳与马晓、黄桂珍、马守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芳,马晓,黄桂珍,马守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宋银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男,汉族。被告黄桂珍,女,汉族,系马晓之母。被告马守会,男,汉族,系马晓之父。原告宋银芳与被告马晓、黄桂珍、马守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银芳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银芳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