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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调确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丰珍、李多成、李金梅、张永书、张玉芬、张小红、张玉英、张玉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丰珍,李多成,李金梅,张永书,张玉芬,张小红,张玉英,张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55号申请人陈丰珍。申请人李多成。申请人李金梅。申请人张永书。申请人张玉芬。申请人张小红。申请人张玉英。申请人张玉莲。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丰珍、李多成、李金梅、张永书、张玉芬、张小红、张玉英、张玉莲共同申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生荣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丰珍、李多成、李金梅、张永书、张玉芬、张小红、张玉英、张玉莲因赡养纠纷,于2015年3月1日经凉州区东大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在本院(2014)凉调确字第575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已经将凉州区东大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凉东大调字(2014)45号与本案部分相符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案中,申请人在我院已确认的调解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协议内容,应就增加部分另行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能重复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丰珍、李多成、李金梅、张永书、张玉芬、张小红、张玉英、张玉莲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