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慧娜与薛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娜,薛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99号原告:陈慧娜,农民。委托代理人:季露妍。委托代理人:樊元。被告:薛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娜诉被告薛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