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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敏侠与曹太森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侠,曹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执字第655号申请人刘敏侠,女,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曹太森,男,汉族,住陕县。申请人刘敏侠与曹太森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陕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敏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太森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陕执字第6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