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敏侠与曹太森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侠,曹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执字第655号申请人刘敏侠,女,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曹太森,男,汉族,住陕县。申请人刘敏侠与曹太森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陕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敏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太森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陕执字第6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