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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雪娟与郑力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娟,郑力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张雪娟。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力华。原告张雪娟诉被告郑力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雪娟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