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霍老武与李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老武,李树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0号原告:霍老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汝阳县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其明,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李树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天,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老武与被告李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霍老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老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老武承担。审判长 : 杨 朝 幸审判员 : 李 宽 社陪审员 : 郑 梦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