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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尹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无业。2005年6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08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0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于以海检刑一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将周X奸淫。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尹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供认。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被告人尹某与周X系卖淫嫖娼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尹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汽车站附近将下班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周X拽上出租车,带至海港区某宾馆8518房间,强行将被害人周X奸淫。2014年7月22日7时许,被害人周X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1日19时,他和朋友吃饭到21时,又和朋友去的歌厅唱歌到凌晨24时左右,他又去了派出所对面的煎肉和海涛、小龙还有几个他们朋友在一起吃饭到次日1时左右。吃完后他自己想去宾馆,走了没几步在路边看见个30多岁的女的自己在路边溜达,他问大姐接活吗?女的说啥活?他说睡觉,她说多少钱?他问要多少?女的说你给多少?他说回去商量去吧,女的说行。他就在路边拦了辆出租车。他俩到了宾馆。他开房,房间是518。他们继续商量价钱,又聊了一下家常,聊着聊着他就睡着了。等他醒来发现女的不见了,他就接着睡,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就把他带到公安局来了。他没有和女的发生性关系,和他去开房是女的自愿的。庭审过程中,他称和那女的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但那女的是自愿的,是卖淫的。2、被害人周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2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她从洗浴下班步行到汽车站处,尹某从她身后过来到跟前和她说,让她和他去睡觉。这时来了一个出租车,尹某一挥手出租车停下了,尹某拽她上车,车开了后她就向司机求助,尹某就用胳膊勒她脖子。还用手伸到她衣服里摸她的胸。尹某还用眼睛瞪着说她,让她老实点,不行整死她。她就不敢反抗了。大约十多分钟车停了,那尹某拽她下车,她不下去,尹某就打她。把她从车上拽了下来,出租车走了。尹某带着她步行到了宾馆,拽着她上楼到了8518房间。尹某把门反锁上,使用暴力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等尹某睡着就穿上衣服跑了。打出租车回到家看时间是两点四十。早上六点多上厕所用纸一擦阴道还有粘液呢,大约七点多她的家人陪她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早上她与尹某见面是在8518房间,她在房间洗了一个澡,总共呆了有20分钟就走了。没有与尹某发生性关系。4、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宾馆的服务员。2014年7月22日他值班。尹某和一个女的来宾馆开房间,其它的他没有注意。5、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X头部、口唇及肢体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6、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周X内裤及在其家使用的卫生纸上所检出的精斑系被告人尹某所留;周X阴道擦拭物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被告人尹某与周X的DN。7、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三份判决书证实:2005年6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08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0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尹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系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尹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