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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