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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执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安丽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06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被执行人安丽,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安丽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2-2(2013)第54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62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04月03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安丽银行账户中划拨了全部案件款、受理费用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2-2(2013)第5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2(2013)第5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