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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宾、张栋梁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宾,张栋梁,郭海松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2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宾,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栋梁,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海松,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5日被执行逮捕,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宾、张栋梁、郭海松非法经营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认定被告人张栋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认定被告人郭海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及判处的罚金数额不正确,提出抗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强、白倩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宾、张栋梁、郭海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宾、张栋梁、郭海松犯非法经营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代理审判员  齐金谦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彬 更多数据: